• 就业组织指导
      理学院就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
      就业导师制是由学院安排给所有在校学生就业导师,为学生提供学业引导,考研咨询,以及就业指导,择业参谋等方面咨询服务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会议及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石家庄学院就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理学院就业工作,充分满足学生自身成长和职业发展需求,稳步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现决定全面实行就业导师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推进专业素质培养和职业能力培养有机融合,并将其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三条 就业导师制的工作目标:
      1.教育和引导学生准确把握国家就业政策,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2.做好学业生涯、职业生涯规划,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3.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专业素养、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扩大人才培养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三章 就业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全程参与学生培养,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提供与专业发展相匹配的学涯、生涯规划及职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和把握行业需求、就业前景、专业成长路径。
      第五条 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培养学生就业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确立崇高的就业理想。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发展愿望和个性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职业生涯规划,并结合学生自身发展实际,提供优质的升学、就业、创新创业等指导服务。
      第七条 积极挖掘自身资源,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岗位等服务,重点关注就业困难学生,分门别类,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第八条  职责要求:
      1.就业导师应指导所带的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和生涯规划,收存资料并督促其落实。
      2.就业导师应指导所带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3.就业导师应保持与学生的密切联系和沟通指导,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
       
      第四章 就业导师的管理
      第九条 理学院成立就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就业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学院必须为每位学生安排一名就业导师。
      第十条 学院将根据就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及落实就业去向率、高质量就业等情况,评选出全院优秀就业导师,作为各项评定推优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理学院
      2024年3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