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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学院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试行版)
      发布时间:2022-04-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评价,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全面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理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理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原则上成员从理学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中选聘,经理学院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理学院有关教学工作文件,参加理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及教学工作会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理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监督、检查、评估各专业及大学数学教学部的教学工作,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试卷分析等教学档案和学院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通过听课、座谈、查阅教案等方式,关心、指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了解任课教师在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与不足,并向理学院及时反馈信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在督导过程中发现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工作经验。
      第八条 受理、核查、核实有关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投诉与举报,参与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调查、了解各系(院)的学风情况,协助学院加强学风建设。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根据学院的年度教学工作要点,每学期制订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项目、对象、目标,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实施方案,开展督导工作,并通报督导结果,帮助教学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就本学期督导情况向学院主管领导提交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学院 理学院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