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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版)
      发布时间:2022-04-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学院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石家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精神,制定本试行规程。
      第二章 职责
      1、审议理学院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等,及其他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讨论审议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2、审定理学院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等,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3、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4、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院外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评议学院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
      5、调查和仲裁理学院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学位授予违规、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需要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7、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组织
      8、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院相关学科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其中担任学院副职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 1/4。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
      9、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及理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生声望;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四)关注学校和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10、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首先由学院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党政联席会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11、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或 3 位委员联名提名,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12、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13、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学术委员章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5、学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16、学员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17、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18、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19、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20、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6月1日)。
      21、本办法由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学院理学院
      2019年6月1日